鞭牛士 8月5日消息,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字節跳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個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文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北京字節跳動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抖音視界有限公司)訴稱,被告未經合法授權,向用戶提供影視作品《重案六組》第一部至第四部的在線播放服務。在原告發送下線通知函后,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侵權行為再次發生。
字節跳動公司指出,“快手”系由被告經營管理的產品,擁有龐大的用戶群,影響力極大。被告未經合法授權,通過“快手”(蘋果手機客戶端)向用戶提供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原告造成損失。原告曾向被告發送下線通知函,要求其針對涉案侵權賬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權行為反復發生,但被告未采取相關合理措施,導致侵權行為再次發生,其在本案中存在應知及明知侵權行為的情形。
快手公司辯稱,涉案視頻是網絡用戶上傳,快手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對于網絡用戶上傳涉案視頻是否涉嫌侵權既不明知,亦不應知,不具有主觀過錯,依法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外,涉案電視劇不知名,發布已長達11年之久,不足以使被告明顯感知涉案視頻的存在,更不足以使被告明顯感知其可能涉嫌侵權。被告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原告若認為用戶行為涉嫌侵權應當事先發出有效的侵權刪除通知,其直接起訴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簡稱類電作品)是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涉案電視劇凝聚了導演、演員、編劇等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對角色、劇情、場景等的安排體現出了創作者的選擇和判斷,具有獨創性,且符合相應的形式要件,構成類電作品。如無相反證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底稿、公證書、合法出版物、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認定作品著作權的證據。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涉案電視劇的相關許可證、授權書、聲明、片尾截圖等文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定原告在授權區域及授權期間內享有涉案電視劇的獨占信息網絡傳播權,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電視劇。
法院審理認定,對于用戶的明顯侵權行為,被告的審查和采取措施時間明顯超過合理期限,且缺乏合理理由,構成幫助侵權。最終法院判決快手公司賠償抖音公司經濟損失共計9萬元及相應維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