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12月14日電 據央行網站14日消息,為加強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與建設規劃,央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提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新設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以及銀行間市場金融基礎設施的準入管理;其他新設金融基礎設施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其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準入管理。
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金融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后批準。對于其中影響或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
對于境外金融基礎設施交付管理要求,《辦法》顯示,為境內居民或機構提供跨境交付服務的境外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應開展金融基礎設施服務3年以上,受到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相應政府機構的具有可比性且全面的監管與規制,未出現重大風險事故或受到相關監管機構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起草說明顯示,《辦法》分為六章,共四十六條,明確了六類金融基礎設施準入與監督管理的細化安排,主要是五點內容:
一是明確金融基礎設施定義與統籌監管總體安排。明確了納入我國金融基礎設施統籌監管的是金融資產登記托管系統、清算結算系統、交易設施、交易報告庫、重要支付系統、基礎征信系統等六類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適用范圍為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基礎設施。
二是完善金融基礎設施準入安排。對在境內設立金融基礎設施的條件,包括股東及“董監高”資質、資本要求、系統建設等作出規定。同時,明確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實施準入管理的職責分工。
三是強化金融基礎設施運營要求及風險管理。明確了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在關鍵業務崗位管理、技術規范、系統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和災難備份機制等方面的運營準則。同時,對金融基礎設施及其運營機構面臨的法律、信用、流動性、業務及運營風險等提出具體管理規定,要求金融基礎設施運營機構監測所在市場整體運行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強化風險管理。
四是明確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規則。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規定了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監督管理要求,包括備案事項、報告事項、處置及退出事項,提出了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認定標準。其中,屬于系統重要性金融基礎設施的,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監管。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現有的機構監管職責不變。
五是對金融基礎設施相關主體法律責任作出規定。在現行法律法規框架下,規定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的相關罰則,對未持牌經營、“董監高”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行政許可申請存在虛假申報等情況的機構及相關人員,采取不同層級的行政處罰方式;同時,還明確了對金融基礎設施監管者自身的責任追究機制。(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