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對方不符合發放貸款的條件,但在支行長的授意下,一眾銀行工作人員仍向房地產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六千萬,并進行了三次貸款展期。
明知對方不符合發放貸款的條件,但在支行長的授意下,一眾銀行工作人員仍向房地產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六千萬,并進行了三次貸款展期。
最終,銀行支行長、行長助理、信貸科長及信貸員,紛紛涉案其中并獲刑。
01
違法放貸6000萬
日期,遼寧鞍山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二審刑事裁定書。
裁定文書顯示,2015年7月,某銀行支行為遼寧某房地產公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
在貸款申請過程中,該支行信貸員崔某某上報的關于該房地產公司的《授信調查情況表》等貸款材料,其中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等是虛假的。
彼時,劉某時任該支行信貸科長,于某時任該支行行長助理,主管信貸工作。
此二人明知向該房地產公司發放的這筆貸款不符合商業銀行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但在支行長馮某某的授意下,仍在信貸員崔某某上報的貸款材料上簽批同意意見,并繼續上報審批。
之后的2016年至2018年期間,該銀行又連續3次為這家房地產公司辦理了這6000萬元貸款的展期業務。
與首貸不同的是,這次準備展期貸款材料的是信貸員吳某某。
展期業務辦理過程中,信貸科長劉某在第一次展期貸款材料上簽批同意意見,并繼續上報審批;而行長助理于某則在3次展期貸款材料上均簽批了同意意見,并繼續上報審批。
當然,二人的操作,均是得到了支行長馮某某的授意。
02
涉案人員紛紛獲刑
案件發生后,支行長馮某某以及兩位信貸員崔某某、吳某某,均被另案處理。
而信貸科長劉某、行長助理于某則被警方于2020年9月通知接受調查。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22年7月,關于二人違法犯罪的刑事判決結果落地。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于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未對貸款企業的盈虧情況、貸款用途、還貸能力等認真履行調查審查義務,在涉案房地產公司不符合貸款條件、貸款展期條件的情況下,仍為其通過審查,導致向該房企發放數額巨大的貸款,后續又多年予以展期,二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基于此,劉某、于某紛紛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處罰金1萬元。
案件宣判后,劉某服判,但身為原行長助理的于某卻表示不服。
于某上訴稱,自己按職責審批貸款,沒有犯罪主觀故意,也沒有違法發放貸款的客觀行為,涉案貸款沒有造成損失,自己不構成犯罪。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定于某、劉某的犯罪事實清楚,有二人供述和辯解、多位證人證言以及鞍山市商業銀行提供的相關文件等等證據為證。
二審法院同時指出,于某、劉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同意向涉案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并給予貸款展期,數額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后,二審法院駁回了于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并將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