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李愿 北京報道
近日,重慶銀保監局發布《關于加強個人經營性貸款業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指出,該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部分借款人通過套取個人經營性貸款用于提前歸還房貸,有的社會中介協助虛構經營背景、編造虛假材料和提供“過橋”資金,此類違規行為擠占了小微企業信貸資源,也不利于房地產良性循環與健康發展。
為治理市場亂象,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促進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通知》提出嚴格實施貸前調查、加強貸中貸后管理、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三方面要求,共計9條細則。
“銀行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理念,持續推進經營用途貸款制度建設和流程完善,每半年開展一次經營貸款用途常規性排查,并加大對違規問題整改和處罰力度,排查和整改報告應及時向重慶銀保監局報送。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非現場監測和現場檢查力度,對因信貸管理不審慎導致的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挪用的情況,將依法采取監管措施。”《通知》最后強調。
具體來看,《通知》在貸前調查方面,要求加強信貸需求審核、加強客戶資質審核、加強貸款抵押物管理、加強貸款期限管理。如,不得向無實際經營的空殼企業發放經營用途貸款;對企業成立時間或受讓企業股權時間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產時間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進一步加強借款主體資質審核,對工商注冊、企業經營、納稅情況等各類信息進行交叉驗證,不得以企業證明材料代替實質性審核。
銀行機構要根據借款人實際需求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對期限超過3年的經營用途貸款,要進一步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專門統計臺賬按季核查,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確保貸款期限與借款人生產經營周期、資金收支規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業經營。
“銀行機構要嚴格落實資金受托支付要求,對借款人受托支付對象的資質和背景情況予以關注,防止信貸資金轉入與借款人經營活動無關的賬戶。防范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對象通過非常規大額取現、中間人過渡資金等各類方式規避用途管理。完善信貸資金用途監測機制,擴大模型監測范圍,提升監測效果。對確認用途違規的行為,應及時采取實質性管控措施。”在切實加強信貸資金用途管理方面,《通知》提出。
在完善合同約束機制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機構應書面向借款人提示違規將信貸資金用于購房、置換個人房屋按揭貸款的法律風險和相關影響,在和借款人簽訂貸款協議時應同時簽訂資金用途承諾函,明確一旦發現貸款被挪用的將立刻收回貸款,壓降授信額度,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在加強中介機構管理方面要求加強合作機構名單制管理,各銀行機構要制定各類中介機構準入標準,如審核發現為借款人違規獲得個人經營性貸款提供“過橋”資金、偽造貸款資質證明和收入流水、以“空殼公司”包裝借款人資質等行為的中介機構,以及誘導購房人違規使用經營用途資金的房地產中介機構,應立刻終止業務合作,并將相關機構名單報送市銀行業協會,對存在違法行為的中介機構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市銀行業協會將收集的中介機構信息轉送地方有關管理部門,并在行業內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2月,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曾發布2022年第8期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中介發掘“商機”,向消費者推介房貸轉經營貸,宣稱可以“轉貸降息”,誘導消費者使用中介過橋資金結清房貸,再到銀行辦理經營貸歸還過橋資金。
“然而,這種將房貸置換為經營貸的操作隱藏著違約違法隱患、高額收費陷阱、影響個人征信、資金鏈斷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風險。”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示稱,如中介違規操作給消費者帶來違約違法隱患;中介墊付“過橋資金”,息費隱藏諸多貓膩;“以貸還貸”“轉貸”操作有資金鏈斷裂風險;“轉貸”操作有信息安全權被侵害風險。
資金鏈斷裂風險主要是經營貸與住房貸款在貸款條件、利息、資金用途、期限、還款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比如,經營貸的期限較短,還款要求也很不一樣,且本金大多需一次性償還,借款人若無穩定的資金來源,貸款到期后不能及時償還本金,可能產生資金鏈斷裂風險。
“銀行機構要加大金融知識普及力度,向消費者充分提示風險,并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中介機構管理和貸款審核,防止房貸違規置換經營貸風險。”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