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從原來的一臺電腦、一根電話線撥號上網,到現在物聯時代,不僅手機,而且幾乎所有能接電的家電都可以上網。IPv6時代,可以為地球上每一粒沙子都貢獻一個獨立的IP地址,為將來的萬物互聯提供了堅實的基礎。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一方面極大地影響了我們的工作、娛樂和生活;另一方面,也顯著地影響了傳統經濟領域的商業利益格局。從企業到個體工商戶,包括律師行業,客戶資源的競爭、產品和服務的推廣、客戶服務的提升等等,已經都離不開互聯網。我們已經習慣于在互聯網生態的不斷升級中享受著技術帶來的便利和福利。但隨著互聯網領域的競爭加劇,互聯網新型不正當競爭的案件和類型越來越多,不斷挑戰著立法、司法裁判,甚至我們律師的法律極限。
一次偶然的機會,原告發現我方當事人的網站與其網站高度相似,有些地方甚至一模一樣。遂咨詢律師,律師以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我方當事人支付高額的賠償費用及律師費。筆者接到這個案子,在了解了案情后,第一個判斷就是原告不明白互聯網生態,以及建站的技術知識,不知道現在一個企業網站是如何形成的。原告起訴狀中稱:“原告以一定的方式通過對公司網站欄目的選擇、版塊的編排、內容的設置,以及標題的編撰、色彩的運用和圖的選配后所呈現出來的網頁,整體上能夠體現出原告獨立的思想表達和一定的文學藝術美感,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其實原告不明白,現在國內中小型企業都采用模板和開源代碼建站。因為除了大型的公司,沒有中小型公司能承擔一個完全自創的網站的開發成本。一個網站建站成本,小則幾十萬,多則成百上千萬。包括原告自己的網站,建站時間也只不過半天而已,也是用現成模板代碼套用產生,根本不具有獨創性。欄目的選擇、版塊的編排、內容的設置,也全是企業網站通用的樣式。像原告這樣的企業網站,筆者甚至可以在法院休庭的半小時內就可以建起來。用一個模板建設的網站,來起訴別人也是用相似或相同模板建的網站,著實讓筆者感覺有點奇怪。
原告這種網站,只要發給任何一個懂網站建設的人一看就明白,就是模板簡單套用一下建成的。如同我們律師寫起訴狀或合同,到最高法文檔庫或百度文庫下載一個模板,里面修改一下元素就成自己的,然后去法院立案或提交客戶,差不多的道理。沒有說使用起訴狀和合同模板,誰侵權誰的知識產權,因為已經找不到誰是真正的原創者,更不可能一個律師看到網上有一篇和自己寫的差不多的起訴狀而去起訴別人。
無論是實體不正當競爭,還是本案互聯網不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都包括:第一,主體要件;第二,主觀要件,即要求不正當競爭行為主體主觀上必須具有競爭目的以及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故意;第三,客觀要件,即要求經營者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違反法律規定、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第四,即要求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或可能損害三重法益——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競爭秩序(社會公共利益)。綜上,被告也沒有任何行為符合不正當競爭的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客件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