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三、企業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產經營
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按照生產經營需要,實行輪崗調休。
四、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
各區要落實屬地責任,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加大勞動關系風險預測預警力度,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要開辟綠色通道,依法及時做好企業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工作。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加強對勞務派遣等人員流動性較大企業的用工監測,有效防范和處置突發情況。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