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隱瞞疫情,將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 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六類行為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包括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意見》強調在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行政執法工作的同時,明確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的“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有關法律適用問題,要求各地公檢法機關和海關在辦理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案件時,應準確理解和嚴格適用刑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意見》,實施六類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如果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將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
一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采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
二是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涂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
三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
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五是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
六是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林靖 流程編輯:TF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