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報記者高鵬
駕車去外地出差、游玩時,不小心因闖紅燈、超速被電子眼拍了,還需要去當地處理交通違法嗎?
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簡稱《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
按照原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新《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這項措施將于今年5月1日起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將在全國全面實施,這意味著河南車主屆時可按照該規定執行,免去奔波之苦。
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縮短至5日
新《程序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10日減少到5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為了保障法律文書能夠得到依法、及時、規范、有效送達,新《程序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完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
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程序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可將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
這將進一步推動便利處理租賃汽車交通違法改革措施落地見效。新《程序規定》的實施將惠及廣大承租駕駛人,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增加了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
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度,新《程序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交通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同時,為維護社會良好風尚,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嚴格規范群眾舉報的范圍和程序、依法嚴厲打擊惡意舉報等方式,確保群眾舉報交通違法行為得到良好地執行。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對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加大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新《程序規定》還對檢驗酒駕醉駕違法犯罪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檢驗等程序進行了規范,并增加了與保險監管機構建立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聯系浮動制度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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