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名譽案敗訴
4月1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公布了《李晨與李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在其運營的微博賬號上轉述了《渣男李晨現形記》一文的內容,稱文章提到了“李晨人品”、“李晨插刀教”、“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與范冰冰18年有關的了”,被告還表示“文章的真假不做評論,都來說說你對李晨的印象吧”。
對此李晨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在涉案微博主頁置頂位向李晨公開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但經法院判定,轉發娛樂圈明星相關文章并無明顯不當,亦不存在損害李晨名譽權的主觀惡意,未構成對李晨的侮辱和誹謗,故駁回李晨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