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專項評估工作方案應包括評估方式、評估指標與內容、評估材料要求、評估程序,反饋評估意見和接受異議的時限、方式,處理異議的具體辦法等。
(三)學位授予單位根據專項評估工作方案組織評估材料并提交有關學科評議組、教指委,同時上傳至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平臺。提交和上傳的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涉密信息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脫密處理。
(四)學位授予單位擬主動放棄的參評點,應在2020年5月15日前,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以及有關省級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教指委提交放棄的書面申請。
(五)各學科評議組、教指委根據專項評估工作方案,組織專家評閱參評點評估材料。參評專家一般應為學科評議組成員或教指委委員。考慮到新冠肺炎疫情風險尚未解除,本次專項評估相關工作主要采取通訊評議、視頻會議等方式進行,除非疫情防控允許,不做進校實地考察安排。
(六)各學科評議組、教指委組織參評專家在充分評議基礎上,對參評點進行表決。參加表決的人數應達到本次參評專家總數的2/3。表決意見分為“合格”和“不合格”(未按時提交參評點評估材料且未申請主動放棄的,該參評點按評估“不合格”處理)。學科評議組、教指委匯總評議情況和表決結果,應當將參評點主要問題和具體改進建議形成評估意見。
(七) 學科評議組、教指委在表決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平臺等渠道,向參評點及其所屬學位授予單位反饋評估表決結果、可能的后果,以及具體評估意見。參評點所屬學位授予單位對評估意見提出異議的,學科評議組、教指委應按專項評估工作方案作出處理。
(八)各學科評議組、教指委應當于2020年9月30日前將本次專項評估報告(應包括參評點評估表決統計結果、評估意見、異議處理情況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